貴州省2025年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tǒng)考即將開考,省招生考試院提醒考生:遵規(guī)守法,誠信考試
http://ehavn.com  2024年11月29日  來源:貴州省招生考試院

  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tǒng)考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對在專業(yè)考試中出現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guī)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關于貴州更多的相關文章請點擊查看 

特別說明: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華禹教育網(ehavn.com)所提供的信息為非商業(yè)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僅供參考,相關信息敬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